法律问答

谁承担停车开门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9-23 18:40: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停车开门者的全责。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 停车开车门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是驾驶人开车门造成,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的乘客开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由司机和乘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开车门导致交通事故,由车主承担责任。如果是乘客开车门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则乘客应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