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的情况有: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或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的。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
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