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
要约撤回的规定为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通过某种方式阻止要约生效。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