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增资者、增资方式、增资的股权额、增资后的最新股本结构和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等);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4、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5、新股东(新加入的股东)的
法人资格证明或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6、增资的验资证明;
7、《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及《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未在规定日期内办理变更手续的要写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到登记工商机关接受处罚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一般罚款5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