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两个月前的晚上,我一个人在一条小路上遇到一个好像跟着我的男人。我害怕跑到一家小商店。那个人今天甚至问我要水喝。我终于给他买了。过了一会儿,他离开了。今天,我又遇到了那个人。他一直盯着我。我很生气,骂了他。他看着我跑了。我现在很害怕。你想报警吗?

刑事辩护
2023-09-27 10:26:1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1、可以选择报警。
    2、对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罚的同时,如果对方的行为对你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你还可以自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法律分析:1、可以选择报警。
    2、对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罚的同时,如果对方的行为对你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你还可以自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