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一般由土地使用权获得方承担。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也是地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
拍卖、挂牌等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土地出让金标准是什么
土地出让金标准:
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是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百分之三十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百分之六十收取;
2、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3、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或
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