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的特点如下:
一、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
2、独立性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3、中立性是指法院在审判中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
四、职权性,是指刑事案件一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具有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有义务.有权进行审理和判决。
5、程序性是指审判活动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6、公开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法院的大门永远是开放的。除了依法不公开审理保护特定社会利益的案件外,还应当公开审理,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七、公正。
8、终局性是指法院的生效判决对案件的解决具有最终决定意义。
9、亲身经历是指案件的裁判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
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的前提是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