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的赔偿适用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险法》以及《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法律规定。规定了交通事故保险需要建立在书面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或经转让、变更用途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书面通知保险人。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