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孕期,除本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和具有第三十九条(二)至(六)项规定的法定过错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顺延至哺乳期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每年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