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聘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法律上如何规定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9-29 11:24: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聘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看该聘书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首先,公司发出的聘书,从法律效力分析只是相当于我们平常所说的Offer,只是一个要约,并不代表劳动关系当然成立。
    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聘书”只是公司单方发出的要约,是否真正建立劳动关系,还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并真正履行合同,劳动关系才成立。法律依据:《劳动法》也规定: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即便公司发出了聘书,如果劳动者没来上班,劳动关系仍然没有建立。
  • 聘书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公司发出的聘书,从法律效力分析只是一个要约,并不代表劳动关系当然成立。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是否真正建立劳动关系,还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并真正履行合同,劳动关系才成立。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λ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聘书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则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