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工程质量纠纷
2023-09-29 14:48: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 法律分析: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