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要是擅自卖共有房的处理是:有
证据证明购房人
善意取得的,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与购房人恶意串通、购房人存在重大过失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的,另一方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
合同无效,进而追回房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