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转包的情形如下: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4、施工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转包如何认定
转包的认定如下:
1、核实承包合同的主体是否实际上已变更;
2、检查现场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与申报质量监督时是否一致;
3、核查承包人管理人员的实际到位情况;
4、在由承包人供应材料时,核查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应;
5、核查用于工程施工的大型机具、设备、设施是否为承包人所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