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吹气115。抽血会是多少?喝了三个小时抽血

医疗事故纠纷
2023-09-30 13:12: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在抽血后,需要立即进行送往相关机构进行检测,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抽取血样送检的,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三日。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
    第二十九条 血样送检抽取的血样应当在一日内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上述机构应当及时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抽取血样送检的,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三日。需要对案件涉及的其他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检验鉴定机构对血样检验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检验鉴定文书。检验鉴定文书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 1、严格控制600毫升以下的输血申请,失血量是600毫升以下原则上不输血,确因病情需要须经科主任及医务部批准后方可输成分血。2、患者的血红蛋白低于80g/L以下,血细胞压积低于30%以下才可以考虑输血。申请量在600毫升-1000毫升,由经治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签字,红细胞血液大于10单位,全血大于2000毫升,须经输血科医生会诊,由输血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部批准。3、急救输血(大量失血、急性创伤、换血):红细胞悬液大于5单位,全血大于1000毫升,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后,送输血科配血取血。4、紧急情况下需大量输血时,因需要争取时间抢救患者生命,可口头或电话向输血科主任或医务部申请大量用血(红细胞悬液大于10单位,全血大于2000毫升),事后需补办大量用血申请审批手续。法律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五条 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 法律分析:1、严格控制600毫升以下的输血申请,失血量是600毫升以下原则上不输血,确因病情需要须经科主任及医务部批准后方可输成分血。2、患者的血红蛋白低于80g/L以下,血细胞压积低于30%以下才可以考虑输血。申请量在600毫升-1000毫升,由经治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签字,红细胞血液大于10单位,全血大于2000毫升,须经输血科医生会诊,由输血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部批准。3、急救输血(大量失血、急性创伤、换血):红细胞悬液大于5单位,全血大于1000毫升,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后,送输血科配血取血。4、紧急情况下需大量输血时,因需要争取时间抢救患者生命,可口头或电话向输血科主任或医务部申请大量用血(红细胞悬液大于10单位,全血大于2000毫升),事后需补办大量用血申请审批手续。法律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五条 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