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可以由遗嘱人指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
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
放弃继承的,由
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