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哪些情况是连带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

抵押担保
2023-10-01 06:54: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担保合同无效;
    2、保证人在被诱骗或胁迫下提供保证;
    3、主合同内容变更;
    4、保证合同未成立;
    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
    6、超过保证期限;
    7、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人可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4、超过保证期间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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