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法律对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有哪些规定?

企业法律顾问
2023-10-01 15:14: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种类有:(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 以下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款等相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件应当加倍支付的延期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所支付的费用;
    5、破产企业股权、股权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职工向企业投资,政府免费向债务人拨付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有: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等相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延期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所支付的费用;
    5、破产企业股权、股东持有人在股权和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和合同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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