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积误差国家规定有以下三个方面:
1、关于出卖人所交付的房屋,套内面积或者是建筑面积,和商品房
买卖合同所约定得面积出现情况不符的时候,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有关的约或者是约定不明,以面积误差值在3%作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以及承担不同责任的标准。
2、当面积误差在3%以内,购房者是应该按照合同当中所约定的价格,根据实际的面积进行结算,并且支付房款,购房者不能以这个为理由解除合同。
3、当面积误差超过3%,那么购房者就有权利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开发商,返还已经支付的房款以及利息,如果购房者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的实际面积,如果面积误差超出了3%,那超出的部分所有权应该是归购房者,并且对超出部分,并不需要支付房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