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讨债需要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3、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