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面部v区和颈部伤口5.7厘米是轻伤二级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10-03 05:58: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轻伤一级和二级相比,是轻伤一级重。例如当事人的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的,就是轻伤一级;而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的,则是轻伤二级。法律依据:轻伤一级和二级相比,是轻伤一级重。例如当事人的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的,就是轻伤一级;而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的,则是轻伤二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2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5.1.3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5.1.4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   一般来说,如果头部只有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才能判定为轻伤。这与缝几针无关,判定的依据是长度。人头部伤害,不能按照缝针认定轻伤。  按照相关规定,致人头部创口长度超过八厘米构成轻伤二级或者致人头部颅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还有就是,所谓的轻伤不是我们一般人理解的“轻伤”。这个轻伤是专业术语,指的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伤情鉴定的情况,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头部能够构成轻伤的主要看伤口长度,“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的情况是轻伤。当然,最终的结果以公安部门法医鉴定为准。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   轻伤二级是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法律依据: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