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或劳动保障所办理。
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1、未满18周岁的人员需要法律依据:《户口簿》(户口簿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未领身份证的可不提供);
2、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人员需要《户口簿》(户口薄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3、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需要《户口簿》(户口簿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复退军人需提供退伍或转业证件);
4、低保对象需要《户口簿》、《身份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