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银行卡被冻结,重新申请卡会立即冻结吗?

2023-10-03 11:14: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银行卡被冻结了可以重新办一张银行卡。如果是因为逾期或是少数的违规操作,是可以重新办理一张银行卡的;但如果是法院执行公务检查实行的银行卡冻结,那么重开也会被冻结。如果能够解冻最好是解冻使用,因为一个银行只能拥有一张一级卡。
    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银行网点,找到工作人员申请办理银行卡业务;申请人阅读法律依据:《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后,确认无误后签字;申请人填写《个人卡开卡申请书》,并将身份证交于工作人员。
    然后申请人在柜台密码器上设置自己想要设置的密码,并预留个人平时常用的手机号;工作人员将银行卡交于申请人,并归还申请人的身份证。
    拓展资料: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因为司法需要,可以延期三个月;如被执行人涉嫌犯罪,需要进行赔付或缴纳罚金,可永久冻结其银行卡账户。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① 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②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③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债务已经清偿的;④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⑤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银行卡需要准备的材料
    身份证、50元现金左右、身份证复印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银行办理银行卡,未满18周岁不能开通网上银行功能;未满16周岁的需要由法定监护人陪同办理银行卡,证件一般使用户口本。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和最少25元钱,去当地的农业银行网点。一般地县城及以上的县市区都会有很多的网点。银行内都会有大堂经理。进到银行里之后找到大堂经理说我要办银行卡。他们会很热情地告诉具体的做法。先填几张申请表。


  •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如果因为法院执行公务检查导致银行卡冻结,那么重新办理一张依旧会被冻结。其他的情况下银行卡被动,一般可以重新办理,不过最好还是申请解冻比较好,因为持卡人在一个银行只能有一张一级卡。银行卡被冻结情况一般有:多次输入密码错误,透支超出份额,银行卡交易异常等原因导致被冻结。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法律分析:银行卡冻结重新办银行卡仍有可能会被冻结。法院冻结银行卡,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是在执行中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冻结金额,应以当事人的申请金额或执行标的额为限,如果所冻结的银行卡中金额不足的,仍然可以冻结其它的银行卡,包括新办的银行卡。但是如果办理新卡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有可能不会被冻结。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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