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髌骨骨折进行伤残鉴定的标准是根据并骨折治疗后恢复的状态来评定的。一般来说,如果没有明显的后遗症,应当评定在八级左右的伤残。如果导致了严重的后遗症,产生了严重的关节功能障碍,应当评定为七级伤残甚至六级。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9.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9.2九级条款系列:(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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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骨折伤残鉴定的具体规定:属于工伤引起的骨折,要结合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属于侵权损害引起的骨折,进行伤残鉴定的时候应该在治疗结束后,伤残鉴定的标准可以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要求确定;其他。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4.1.1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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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骨折伤残鉴定的规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而鉴定结论是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进行评定而作出的。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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