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伤鉴定为一级伤残,经人民委员会调解,三年后死亡,能得到赔偿吗?

工伤索赔
2023-10-03 15:54: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受伤职工要得到工伤赔偿,需要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审核材料作出工伤决定书,如果两年前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就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也就不能工伤赔偿;
    收到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伤情经治疗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地级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没有规定期限,但越早鉴定对受伤职工越有利,工伤后时间越长劳动能力恢复越好,伤残鉴定等级会越低。
    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法律分析: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员工发生工伤后,只要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上工伤等级的,无论是直接离职还是继续工作后再离职,都不能妨碍其工伤待遇的享有。而且有些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须离职时才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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