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佛山离职社保就停交了,去广州工作了,现在买了两个月广州的社保,现在在佛山医院看病还能报销吗

社会保险
2023-10-04 06:38: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若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处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 法律分析:佛山买的社保在广州看病可以报销的。异地办理医保报销注意事项:1.在住院之前或住院之后3日内打新农村合作社咨询电话,对住院就医情况进行登记备案。2.出院后必须在居住所在地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出具一份居住证明,在外务工人员,需有务工单位出具务工证明。3.出院后持病历复印件、汇总明细单、住院收费票据、出院证明,患者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及居住或务工证明回参合所在地报销。4.如果是从参合所在地直接到省外住院化疗,必须在走之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然后才可去外地住院治疗。5.省外报销的比例最低,一般起付线2000左右,报销比例为合理费用的45%,花的少的话,很难报销几个钱的,医院级别越低,报销比例越高。法律依据:《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一)住院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三类医疗机构1200元/次,二类医疗机构600元/次,一类医疗机构300元/次。(二)住院支付比例。
    1.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类别支付至最高支付限额:一类医疗机构95%,二类医疗机构90%,三类医疗机构85%(恶性肿瘤手术治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手术治疗住院的基金支付90%)。
    2.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按病种付费结算的,在总费用标准(详见附件1)内,个人实际负担费用分别为:一类医疗机构10%,二类医疗机构20%,三类医疗机构35%。个人实际自付部分进入大病支付范围。
    3.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分别按以下比例支付:
    (1)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备案后,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2)参保人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后因同一疾病需再次到该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复诊住院,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3)参保人未经本款(1)(2)流程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60%支付。
    (4)参保人未经本款(1)(2)流程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30%支付。
    4.参保人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医疗机构入院的,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5.参保人患恶性肿瘤手术治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手术治疗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不上浮。
    第三十六条 长期异地居住超过180天的居民、退休人员、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和单位拟派驻市外180天的在职职工(回户籍所在地长期居住或工作的,不受180天限制),由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个人)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申请,可选择不超过3间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院作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报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备案。参保人在其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含住院、门诊特定病种、门诊慢性病种)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 佛山买的社保在广州看病可以报销的。异地办理医保报销注意事项:1.在住院之前或住院之后3日内打新农村合作社咨询电话,对住院就医情况进行登记备案。2.出院后必须在居住所在地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出具一份居住证明,在外务工人员,需有务工单位出具务工证明。3.出院后持病历复印件、汇总明细单、住院收费票据、出院证明,患者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及居住或务工证明回参合所在地报销。4.如果是从参合所在地直接到省外住院化疗,必须在走之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然后才可去外地住院治疗。5.省外报销的比例最低,一般起付线2000左右,报销比例为合理费用的45%,花的少的话,很难报销几个钱的,医院级别越低,报销比例越高。法律依据:《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一)住院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三类医疗机构1200元/次,二类医疗机构600元/次,一类医疗机构300元/次。(二)住院支付比例。
    1.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类别支付至最高支付限额:一类医疗机构95%,二类医疗机构90%,三类医疗机构85%(恶性肿瘤手术治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手术治疗住院的基金支付90%)。
    2.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按病种付费结算的,在总费用标准(详见附件1)内,个人实际负担费用分别为:一类医疗机构10%,二类医疗机构20%,三类医疗机构35%。个人实际自付部分进入大病支付范围。
    3.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分别按以下比例支付:
    (1)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备案后,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2)参保人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后因同一疾病需再次到该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复诊住院,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3)参保人未经本款(1)(2)流程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60%支付。
    (4)参保人未经本款(1)(2)流程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30%支付。
    4.参保人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医疗机构入院的,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5.参保人患恶性肿瘤手术治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手术治疗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不上浮。
    第三十六条 长期异地居住超过180天的居民、退休人员、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和单位拟派驻市外180天的在职职工(回户籍所在地长期居住或工作的,不受180天限制),由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个人)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申请,可选择不超过3间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院作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报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备案。参保人在其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含住院、门诊特定病种、门诊慢性病种)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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