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母亲是副高级职称,55岁,单位要我母亲退休,但是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我母亲可以到六十岁退休,如果想退休,需要写申请。我母亲单位为了逼迫我母亲退休,拿掉了我母亲的职务,变成科员,请问合理么?我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9-06-11 17:41:4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干部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干部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一般工龄,又称总工龄,指工人或职员的总的工作年限,在中国,一般工龄曾是确定职工退休待遇的一个条件。现在从事普通工作的工人,男的六十,女的五十五岁即可退休,不过现在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后,退休金的多少,与工龄直接的关系,与你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缴费的多少)以及你退休时社会平均工资的多少有关。
    所以很多人都不愿意提前退休   本企业工龄,中国又称连续工龄。   特定工作的工龄,工人、职员从事某种特定工作、但任某种特定职务或在某种特定部门担任工作的年限。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当退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在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一般情况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时,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在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时,应该是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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