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共有五种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和
口头遗嘱。遗嘱的效力是根据遗嘱的订立顺序来决定的,后订立的
遗嘱效力会比前面的要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