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名重名侵权吗?

著作权
2023-10-05 09:08: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司重名的,被侵权方可以要求侵权赔偿。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 公司名字侵权的界定如下:
    1、如工商局登记注册了,就不存在侵权;
    2、企业名称在同一个行政区划范围内,同一个行业的名称是不能够重名的,因为工商局会有检索功能。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企业名称是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构成。这四个部分只要前三项中有一项不同都行。两公司虽然字号相同,但行业不同,一般是可以的,除非该化工企业是集团公司,经营范围广泛。但从该企业名称看不是集团,两者不会造成名称混同。

  • 公司名字一样的,是否侵权要看具体情形:
    (1)公司名字是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不是侵权;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或者是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是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