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求问,公诉案件已经开庭,我方作为受害人,受害人委托律师为特别授权,律师不太负责任,为了保证受害人的权益是否现在可以变更代理权限,需要怎么做呢?

2019-06-11 20:12: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特别委托的一般情形:
    1.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 [1]
    2.赠与。由于赠与属于无偿行为,所以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和解。在发生纠纷后,有关人员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彼此做一定的妥协与让步,以终止争执或者防止争执的协议。
    4.诉讼。
    5.申请仲裁。受托人接受特别委托时,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采取一切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必要的合法行为。

  • 1、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2、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只能代为进行一般的诉讼行为,即程序性诉讼行为,而凡是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对委托人的实体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离婚案件中,不能特别授权代理人单独出庭,只要当事人能出庭且能表达意思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出庭
      
    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 《中华人民共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委托代理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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