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中,存在着追诉时效这一概念,追诉时效是指在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国家作为公权力机关,就不能再向犯罪人行使刑事上的追诉权。因此,刑法上的追诉时效,可以作为
刑事辩护的一个理论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的期间确定,就要根据该名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具体量刑情节,来进行划分。具体而言,分为以下四个档次:1、对于法定最高刑没有达到五年有期徒刑的,对行为人的追诉时效是五年;2、对于法定最高刑在五年以上,但是没有达到10年的,该名行为人的追诉时效是10年;3、对于法定最高刑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时候行为人的追诉时效就是15年;4、对于法定最高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就要经过顶格的追诉时效,也就是20年。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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