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6月初的时候交了转正申请,在6月28号的时候提交了辞职报告,这边的领导也签字了,报告传回总部,之后总部人力资源部给我打来电话,说我转正还没批,我就给我买科长打电话,科长说我转正了,过了几天科长从总部过来找我谈话,辞职的事情就被压下来了,7月中旬,副总过来找我们谈话,当时人力资源部问我辞职报告要不要签,我说领导还在这边谈,能不能过几天,他说可以,一直我没跟领导说我会留下,我看这边安培再说,而他却知会人力资源部说我留下了,把我辞职报告拿了回来,我7月底叫人力资源部把我辞职报告签了,他说可以并没有跟我说,报告被我们领导拿回去了。等了半个月,我才通过其他途径知道我的辞职报告被拿回来了。后来我催了,等到8月30号才给我签字,说9月30号才能正式离职。还有就是在8月初的时候,领导叫我们签合同,我说我要不要签,领导说签了再说,没什么用的,后来就签了。??我想问一下,按照国家规定,我是不是要等到9月30号才能离职还是之前就可以离职了。

2019-06-12 00:51: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自己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除非是因为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导致你辞职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 因为收取物业费的依据应是以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委托该物业公司在小区进行管理为前提,在没有成立之前,因为物业公司与你签订了五年的物业服务合同,你也履行了,但到期后因为没有合同的约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
    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你可以不履行和交纳物业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因为原签订服务合同到期,物业公司没有续签服务合同,虽然履行物业管理,但因为公司服务的主体是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不是具体的业主。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合同官司,你应按主体不合法,合同到期提出你的意见和申明。
    但考虑到对方在些服务及管理的现状,可以在你认为或是服务价格合理的范围内接受适当的补交。
  •   买卖双方未签订合同(应该是书面合同 )的,所欠债务有法律效力。
      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的,实际上在双方间成立的是一种口头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口头形式签订的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合同,因履行口头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当然也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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