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自首中的自动到案标准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之前、犯罪嫌疑人被讯问之前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的。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因病、因伤、为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的。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本人的罪行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