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之前所欠的债务依法应由分立后的公司负责清偿。债权人也可以在公司分立前就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方请求自己的债权,要求履行偿还债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