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代位权的具备条件如下:
1、属于合法的
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返还请求权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履行行使权且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
根据2021年生效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