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上海使用权房新政,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房屋买卖
2023-10-06 12:31: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俗称公房。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过,这项使用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允许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收益扣除应缴税费后归使用权人所有。现在上海出台了相关政策,全面叫停了使用权房交易。恢复时间待定。
  • 法律分析:此次上海将使用权房限购纳入了普通住宅限购的范围,这次限购政策是针对了本市户籍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单身而且年满十八岁的拥有一套住房的,以及本市非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个人,不得再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对于使用权房来说,居住者只有居住权,没有占有、出售权,所以使用权房是不能上市交易的。法律依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 第五条 差价换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公有住房承租权与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交换;
    (二) 以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
    (三) 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后,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
  • 法律分析:此次上海将使用权房限购纳入了普通住宅限购的范围,这次限购政策是针对了本市户籍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单身而且年满十八岁的拥有一套住房的,以及本市非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个人,不得再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对于使用权房来说,居住者只有居住权,没有占有、出售权,所以使用权房是不能上市交易的。法律依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
    第九条 差价换房不得造成差价换房双方当事人新的居住困难。非本市户籍家庭和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换房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法人、其他组织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但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除外。
    第十条 本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本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本市非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2名及以上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同一户公有住房承租权。独用成套公有住房为职工住宅(新工房),拆套分配给2户及以上承租人使用,该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并户后房改售房进行差价换房的,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