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村宅基地向那个部门申请

土地纠纷
2023-10-06 13:46: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如下:
    1、向所在的村委会提出申请;
    2、上报至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原因证明等材料;
    4、现场勘测;
    5、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核发宅基地使用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农村宅基地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乡人民政府提出宅基地申请;
    2、提交申请书等其它要求提交的材料;
    3、审核通过并经过现场勘验后,符合条件的,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 一、宅基地申请流程如下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
    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二、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1、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2、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
    3、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
    4、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