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邻居占用公共通道怎么办?

业主维权
2023-10-07 07:52: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邻居侵占公用通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状。侵占公共通道而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应该立即停止损害并恢复原状,经过协商不能解决的,被侵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 邻居占用公共区域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社区管理部门等投诉处理。
    公共楼道属于共用部位邻居占用了公共楼道就是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公共楼道属于共用部位,邻居强占公共楼道就是侵犯相邻业主的权益,具体怎么处理可以参考以下几种:
    1、业主可要求邻居停止占用行为,恢复楼道原状;
    2、如邻居继续占有公共楼道,可向小区物业投诉,要求协助解决邻居强占公共楼道问题;
    3、如小区无物业或物业处理无效果,可向业委会投诉反馈,要求敦促邻居停止占用行为,恢复楼道原状;
    4、如小区无业委会或业委会处理无效果,可向社区管理部门等投诉。
    例如向社区居委会投诉;向房产管理部门投诉等;
    5、若依然无法解决纠纷,可收集相关资料至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停止侵害,恢复楼道原状并赔偿损失。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邻居占用公共区域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社区管理部门等投诉处理。
    公共楼道属于共用部位邻居占用了公共楼道就是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公共楼道属于共用部位,邻居强占公共楼道就是侵犯相邻业主的权益,具体怎么处理可以参考以下几种:
    1、业主可要求邻居停止占用行为,恢复楼道原状;
    2、如邻居继续占有公共楼道,可向小区物业投诉,要求协助解决邻居强占公共楼道问题;
    3、如小区无物业或物业处理无效果,可向业委会投诉反馈,要求敦促邻居停止占用行为,恢复楼道原状;
    4、如小区无业委会或业委会处理无效果,可向社区管理部门等投诉。
    例如向社区居委会投诉;向房产管理部门投诉等;
    5、若依然无法解决纠纷,可收集相关资料至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停止侵害,恢复楼道原状并赔偿损失。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