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事情经过:
06年高考结束,莱芜学生及家长据说花30余万元找王某予以办理低分上名牌大学。王某在收款后一直没有办妥。

11月份问我哥能否帮忙托关系找个学校,我哥找到李某,李某说有个学校可以办理,然后王给我哥哥打2万元机票费住宿费以及活动经费。此时我哥在北京,未和学生及家长见面。
几天后学生家长来到武汉,我哥乘飞机抵达武汉,在李某带领到某校招办咨询,家长不满意,于是事情终结,我哥哥回到北京。而我哥哥没有收过家长一分钱。

08年10月哥哥失踪,经派出所查询,被从北京逮到莱芜,14号已经被羁押在看守所。20号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涉嫌诈骗第61条拘留。

我哥哥不认识学生及其家长,也没收其费用,现在被刑拘,该怎么办?请这方面比较专业的律师帮忙!!

刑事辩护
2018-08-12 16:53: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相关法律知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83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会以《刑事拘留通知书》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
  • 犯罪嫌疑人被关押进看守所,只有辩护律师才可能会见。
      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