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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结算依据

拖欠工程款
2023-10-07 13: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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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建筑工程结算依据:
    1、建设单位与承建(施工)单位依法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建筑法及建设部、省、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3、建设部、各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补充定额、定额解释及预(结)算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结算依据:
    1、建设单位与承建(施工)单位依法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建筑法及建设部、省、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3、建设部、各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补充定额、定额解释及预(结)算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五条。法律规定,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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