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问一下,我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了车辆追尾事故,车上的人受伤了,保险公司要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
2023-10-07 14:34: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当事人因在高速公路上追尾造成交通事故之后,若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全责的,应当首先又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赔偿数额不足的,剩余部分由责任人进行追偿。《民法典》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法律分析:要求对方赔偿或者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追尾的交通事故发生时,若对方全责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般而言,机动车都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时承担填补损失责任,故而此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对方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自己得保险公司请求支付赔偿金,再有保险公司向对方索赔。保险公司为完全填补的损失,仍可以向对方索赔。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法律分析: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