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主张存在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并提出银行转账(汇款)记录作为
证据之后,他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举证义务,虽然未达到“充分”证明的程度。这时有两种可能性:一是被告承认(是自己向原告借款);二是被告否认(抗辩不是自己向原告借款)。
在被告承认的情形,法庭根据原告提出的证据和被告的承认,认定本案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在被告否认(抗辩)的情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为他否认自己向原告借款的主张举证。
如果被告举出证据(书证或人证)证明了不是自己向原告借款,就否定了转款(汇款)凭条的证明力;如果被告举不出证据或者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法庭应根据原告提出的转款(汇款)凭条认定本案事实。
这种情形,法庭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是两个,一是原告提出的证据(转款凭条),二是被告(主张抗辩)的举证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