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享有的八大权利有:病人的
健康权、病人的医疗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
人格权、
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患者家属的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一)患者有复印病例资料的权利;
(二)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
(三)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
(四)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家属有请法医参加委派代表观看尸检过程的权利;
(五)患者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鉴定专家的权利;
(六)患者有对参加鉴定的专家提出回避的权利;
(七)患者在鉴定过程中有陈述、答辩的权利;
(八)患者对自身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享有事先知情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