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被车撞了,只是软组织挫伤!车主有保险,所以就走了保险!请问,如果我没有同意保险公司签字处理事件!一直不同意处理,对车主有没有什么影响?
消费者维权
2019-06-12 12: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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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车祸的
精神损害赔偿,首先,责任人(一般是车主)是有义务赔付的;其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亦是有义务赔付的,但其它商业险一般认为是不包括精神损失赔偿的。
一、若是交强险,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侵权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依据第三者利益保护原则及保险分担风险原则,交强险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从性质上来讲已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它承担的
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
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二、若是商业险,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因为此时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合同责任,而在商业险中大都约定精神损害不赔,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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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产生的债务,相关的
诉讼时效期限: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对于被车撞伤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
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
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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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六)款规定,员工下班途中被车撞伤,如果是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且在事故中被交通警察部门认定不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员工在下班路上被车撞伤,无论是否认定为工伤,员工都有权按照人身伤害侵权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20号)规定向轿车方主张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和《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员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在获得赔偿后,享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除医疗费用之外的其它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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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
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
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
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
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车祸发生后你已经向公司请假或告知,那么公司是不能辞退你的(换人),否则你可以到劳动局告他:一是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住院期间单方面辞退,这都是违反劳动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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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