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起诉状事实与理由写错了怎么办?

2023-10-09 09:26: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起诉状的写作中,起诉状的事实部分应该详尽具体,有重点,理由部分应当论证严谨、合理合法,这是必然的。整篇起诉状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这一要求也是无需探讨。法官对原告的陈述愈是相信就愈容易受到先入为主的影响。
    但这并不能对案件的结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庭审中的质证、辩论才是关键。因此可以选择对某些关键性的细节,可有意模糊处理,以便在庭审辩论中诱敌深入,使其自相矛盾,从而一举击倒对方。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 法律分析:在起诉状的写作中,起诉状的事实部分应该详尽具体,有重点,理由部分应当论证严谨、合理合法,这是必然的。整篇起诉状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这一要求也是无需探讨。
    法官对原告的陈述愈是相信就愈容易受到先入为主的影响。但这并不能对案件的结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庭审中的质证、辩论才是关键。因此可以选择对某些关键性的细节,可有意模糊处理,以便在庭审辩论中诱敌深入,使其自相矛盾,从而一举击倒对方。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 起诉状的写法和内容: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x 份。
    具体的内容根据具体案情定。
    在起诉书中列明相关的违约事实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资料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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