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出生于1963年12月19日,1982年底参加工作后,就从事井下生产,在生产一线工作到1988年,这期间正常出勤,随后就调整为井下生产调度员至今,井下工数每月就由本单位制定的来完成,大概每月下次数7、8个,2015年底因原单位资源枯竭,随之在,本人仍然从事井下生产调度,而且每月入井次数15个(2016全年---2018全年),一直从事井下生产36周年,从未脱离过井下,现年满55周岁了能否按特殊工种退休?

2019-06-12 13:10: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
    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
    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
    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劳人护[1985]6号对审批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做了如下规定: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③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高温作业,应当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当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当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  
    (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具体到你的情况:从事两种以上特殊工种时间是可以合并计算的。  马尔康高原海拔若在3500米以上(需满8年),加上从事高温工作7年(需满9年)。合并换算后可以55岁退休。
  • 养老保险缴够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办理退休。退休后养老金的领取金额由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账户养老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纳入到个人账户中,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纳入到基础账户中。
    养老金计算方式:
    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储蓄额÷计发月数
    基础账户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除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之外,每年还予以计息,过去年化利率是2%-3%,2016年则调到8%以上。
    计发月数是按照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均寿命来确定的,目前50岁退休为195,60岁退休为139,65岁退休为101。退休年龄越早、计发月数越长,每个月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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