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均已登记的,则应当按时登记的时间顺序进行清偿,法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的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
物权,清偿顺序
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