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对方寻衅滋事打人,如何起诉

刑事辩护
2023-10-09 14:36: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寻衅滋事罪的案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 对寻衅滋事行为立案追诉必须满足“情节严重”的情形。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导致一人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情形;行为人实施追逐拦截或辱骂恐吓他人等行为的,致使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也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其涉案公私财物价值应当达到1000元以上方可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 1、因寻衅滋事行为被犯罪分子打伤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