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询问查证、继续盘问和采取约束措施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因违法被公安机构处以五日拘留的,拘留时间应当从送达拘留所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在拘留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可以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
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