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朋友贩卖冰毒0.5克被抓,被刑事拘留看守所一个多月,现在已经结案。所以现在我要请律师辩护。让判的时间短些,可不可以?

刑事辩护
2018-08-12 18:41: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以下情况处以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5、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7、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拘留的时间应自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已经很制了其人身自由,应计算在拘留期限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其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对符合法定条件,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
  • 刑事拘留最长时间为37天。 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