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别人的房产我签委托授权书给我,全权委托我也是没有权利处理他的房产的是吗,还是要特别的授权委托,特别的受权委托要怎么签

2019-06-12 15:14: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没有授权委托书代理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一般而言,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特别代理,即委托代理人除可以进行一般诉讼行为外,还可以进行那些涉及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提起反诉、上诉等。代理权限一定要明确,否则,无法确定委托代理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
    委托两个诉讼代理人的,应分别授予代理权限,委托律师代理的,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之外,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代理合同。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馆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 现实案例中,由于产权人或者购买方无法亲自办理签署合同、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由于房屋标的比较大,广州市各房产交易中心均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应提交经公证处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公证处不限,外地亦可)。那么做好授权委托后,如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纠纷,受托人拿着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存在很大的交易风险?  
    1、风险是存在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拿着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去签署相关文件,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并且也无从考究。  
    2、公证委托是可以随时取消的,我国民法通则里就规定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原因之一就是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广州市各公证处就规定撤销公证委托需要去原做委托的公证处,并且原则上要求收回原公证委托书;(但是如果能够全部收回,直接撕毁即可,也不需要办理撤销手续了)。就算没有办法收回,那么就算做了撤销委托书,在撤销委托之前,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做出的公证受托事项也是有效行为。  
    3、由于撤销委托不会有公示行为,第三人也无法得知公证委托书的真实性,这就要求委托人在房产交易环节一定要控制住风险,上海市各交易中心就规定,由合同当事人至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注手续即可,比如可以直接备注“撤销某份公证委托书”或“只认可当事人本人办理产权过户相关手续”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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